該不該拆分科技巨頭
作為全球知名的網際網路巨頭,谷歌、亞馬遜等一直麻煩不斷。不僅僅是美國,歐洲、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也越來越關注這些科技巨頭在客戶資料使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措施。
現任總統特朗普的女議員伊麗莎白·沃倫曾於早些時候在自己的部落格平臺Medium上釋出了一篇題為《關於我們如何拆分大型科技公司》的文章,矛頭顯而易見地直指矽谷。在文章中,沃倫宣佈了一個大膽的計劃:如果,在2020年的總統大選中勝出,就要把亞馬遜、谷歌、臉譜網等科技企業都拆分了,以促進科技行業的良性競爭。
後來,全球資訊網之父蒂姆·伯納斯·李也曾公開表示Facebook和Google等矽谷科技巨頭已經佔據瞭如此強大的壟斷地位,除非有挑戰者出現或由於人們的興趣改變而降低他們的影響力,否則他們必須被拆分。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數字革命的狂潮中誕生了少數幾家位於美國的科技公司,現在這些公司的財政和文化綜合能力甚至超過了大多數主權國家。
1989年,蒂姆·伯納斯·李發明了計算機網路,但他對於如今網際網路的發展表示失望,尤其是相繼出現的濫用個人資料和使用社交媒體傳播仇恨的醜聞不斷,更是讓這位全球資訊網之父失去了信心。
為什麼還不拆?
從上世紀,美國拆分過很多巨頭,控制美國有線電話產業上下游AT&T最終被拆成了7個小公司,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國標準石油公司也被拆分成了33家小公司。美國曆史上最有名的《謝爾曼法》也是誕生於這樣的背景。
“拆分”對於Google和Facebook的創始人來說,這是一種極端的做法,無論如何也不會拆分。在他們看來,他們的商業帝國還遠沒有到所向披靡的地步,即使強大如Facebook,也不得不警惕新興社交應用Snapchat的衝擊。
最大的問題在於,資料安全和隱私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來說,要盈利就必須挖掘資料價值,在監管未到位之前 ,這些公司無所不用其極。要想憑藉公司的自覺,那純粹就是異想天開了。
除非遇到強大競爭對手狙擊,形成“開放”的戰略意識。國內最經典的案例當屬於2009年騰訊和360的3Q大戰。騰訊也就是說在這一年,推出開放戰略,馬化騰開始退居幕後。
我認為不應當去拆分他們,這些公司之所以成為巨頭,最重要的原因是他們能提供更好的產品以及服務,而非僅僅是壟斷。
當然,網路時代更易形成壟斷,就像BAT這些巨頭,他們形成的壟斷“護城河”是其他企業很難去攻破的。馬化騰曾經也說過“要怪就怪自己太老了,入行太晚”,如果新生公司做得差直接吃掉,做得好了直接吞併……這種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引起行業 不適,創投圈甚至有個經典的問題“假如你的idea被騰訊抄襲了,你該怎麼辦”。但總而言之,這些行為都是市場充分競爭的結果,巨頭不可能一直能夠巨頭下去,小公司也不可能一直是小公司。這是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 。
但是,國家對巨頭的一些商業活動進行一些干預還是應該且十分有必要的。比如央行一直在對支付寶等金融企業進行限制,那些無腦鍵盤俠就知道噴,為什麼不想想,一個國家一大半的人都在用支付寶,在裡面放了那麼多錢,國家不應該控制在國家手中嗎?就像那些貸款公司跑路一樣,跑了怪政府管控不嚴格,政府管控了又怪政府眼紅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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