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偷走你的個人資訊?有“內鬼”也有“偵探”
本報記者 孟煥良
“我家的智慧機器人會不會一直在偷聽我說話?”當你看了央視今年“3·15”晚會——一些科技公司侵犯消費者隱私的事件曝光後,會不會用這樣的眼光打量家裡的掃地機器人、攝像頭、指紋鎖等智慧家居?
隨著移動網際網路與大資料時代的到來,騷擾電話、詐騙電話層出不窮,公民個人資訊被洩露、個人隱私被侵犯等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
記者對近年來浙江法院審理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進行調查後發現,此類案件上升趨勢明顯,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30起,2016年36起,2017年141起,2018年198起。到底是誰偷走了你的個人資訊?犯罪分子又把這些資訊用於何處?
你的哪些資訊被盯上了?
從浙江法院2018年度侵犯個人資訊罪資料看,公民戶籍住所資訊是不法分子的關注熱點,佔比30.84%。其次是機動車資訊、個人聯絡方式,分別佔比16.25%和15.83%。電子郵箱資訊、銀行金融資訊和房產資訊等,也都榜上有名。
有些資訊洩露會被人騷擾,有些資訊洩漏就直接影響財產、人身安全了。在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非法獲取他人資訊用來牟利:通過編寫程式破解證券公司客戶的賬戶、密碼,然後使用該賬戶原有市值申購新股。2017年1月至12月,林某共非法獲取三家證券公司的客戶賬戶財產資訊,共計6609條。
江干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某行為非法獲取他人的證券賬戶資訊達6609條,且可對掌握的相關賬戶進行實際操控,社會危害性極大,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更讓人坐臥不安的是,你的定位資訊等可能被APP軟體“偷”走並被違法出售。被告人裴某,大學文化,是一家網路科技公司老闆。2017年4月,裴某夥同他人,通過網路釋出推廣“雲上尋親寶”應用軟體,利用該軟體可以獲取他人位置資訊的特點,吸引使用者註冊繳費並通過消費積分來獲取被定位人的位置資訊,從中牟利。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裴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資訊,違法所得6.7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有“內鬼”,也有“偵探”
從犯罪手段上看,198起案件中,向他人索要購買資訊的67起,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個人資訊的23起,通過網站軟體竊取12起。
分析被告人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資訊的案件,所涉資訊主要是駕駛員身份資訊、實時交通事故資訊以及金融、電信、教育、訂單等資訊。
黃某是一家物流公司打單員,2017年1月至3月,他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電腦利用公司賬戶非法下載淘寶買家資訊共計111萬餘條(內含淘寶買家姓名、電話及收貨地址等資訊),並儲存在其QQ微雲內。之後多次出售,非法獲利3.5萬元。為擴大手中資訊,黃某還用其中的10萬餘條淘寶買家資訊與其他人交換了13萬餘條買家個人資訊,最終被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除了網路購買資訊、利用計算機技術或者網路資源共享獲取資訊外,還包括跟蹤、偷拍、監控等非法手段。2016年12月,被告人馬某和金某成立一家公司,專司調查業務。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該公司以調查公司、調查事務所等名義,以擅長“尋人定址服務”“婚姻取證調查”“個人背景諮詢”等業務吸引委託人簽訂調查服務合同,並由金某指派員工通過安裝定位器非法定位、購買被調查人個人資訊等方式,跟蹤、盯梢、偷拍被調查物件及與其接觸的關係人,非法拍攝公民個人活動視訊片段527段,向委託人提供內含公民行蹤軌跡資訊的日常文字報告28份,出具調查工作總結報告9份,以及以購買、收受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住宿、住址、戶籍、銀行開戶、寬頻開戶、車輛資訊等公民個人資訊66條,隨後該公司將部分資訊出售給相應委託人,違法所得共計12.45萬元。最終,兩人都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將資訊出售牟利的佔絕大多數
在2018年198起侵犯個人資訊犯罪案件中,出售並牟利的佔絕大多數,有125起。但也有購買來用於業務推廣和營銷的,計31起。
2016年10月,被告人蔡某、羅某合夥成立一家網路科技公司,主要運營模式是通過與某平臺合作,對淘寶店產品進行推廣,即向客戶推薦合作的淘寶商家的優惠連結,客戶如果通過優惠連結購買了商家的相關產品,公司便可以獲得該平臺提成。為此,該網路科技公司成立資料團隊,與淘寶店家購買或者交換客戶個人資訊,非法獲取2000餘萬條資訊,獲取了鉅額收益。2018年,兩人被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非法獲取的個人資訊,還有相當比例用於犯罪,在198起案件中有39起,其中,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比較典型。
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趙某從張某等人處購買大量的iphone裝置ID賬號和密碼等資料,並僱傭其小舅子葉某幫忙操作。趙某夥同葉某利用購買的資料,登陸iphone官方網站,更改機主的ID密碼並替換救援郵箱,再通過icloud“查詢我的iphone”功能將蘋果裝置設定成丟失狀態或抹除資料,致使機主的蘋果裝置無法正常使用。之後,趙某向被害人傳送電子郵件,以解鎖費用的名義索取財物,待被害人多次支付費用後才將蘋果裝置予以解鎖。
經查,兩人共遠端鎖定或抹除iphone裝置70臺,通過鎖機行為向被害人索取解鎖費用共計2.1萬餘元。
最終,被告人趙某因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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