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高管,離職多久後不被法律追究?
餘波未盡,近期網貸平臺的職業經理人、高管關心一個話題:辭職多久,就不被法律追究?其實這個問題不完整,現實情況是:平臺出現兌付風險後,原員工(含職業經理人等)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1、離職已久,仍有被羈押風險離職與否,與被羈押之間的關係並非因果關係,只是有一定影響而已。
現實案例中,我們發現有平臺CEO已經離職近三年,股權也轉讓完畢,還是被某經偵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引起了我們的注意,加之,之前有某平臺董事長卸任一年有餘,還是被羈押。充分說明,離職與羈押之間沒有必然關係。
那麼,為什麼會羈押前任CEO或董事長?
據我們觀察,高概率是因為前任CEO、董事長等人實際上就是其平臺“商業模式”的原始締造者,從外界學習了“超級放貸人”、“債權轉讓”等模式後,開創了本公司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而這個開創的行為本身,就是被法律評價的行為,如果被評價為涉嫌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麼,公安機關會對相應人員採取強制措施,以保障案件順利偵破。
然而,如果僅為公司普通管理人員,在離職2年之後的刑事法律風險將陡降。關鍵在於離職人員“在職期間”到底做了哪些事,這些事對於公司運營、商業模式的影響有多大?是否有重大推進作用?大家可以自檢,做到心中有數。也可以找專業法律人士,結合案情,細緻分析,得出結論。
2、如何預見風險?我們想要阻斷全部法律風險,並不現實。
但是有些事情的表徵,可以幫助我們預見巨大法律風險。離職後,務必保有對原公司的資訊通暢,也就是說,咱們需要“情報”,一旦平臺出現實際控制人逃匿、金融消費者報案、大規模員工離職,我們必須知道,訊號來臨,涉刑風險陡增。
這時候,我們要求從業人員不要驚慌,迅速與自家律師溝通,決定何時投案。
有些朋友對於投案自首心生芥蒂,尤其是一些中年男性,我們必須正告諸位,一個健康的男性在通常情況下,互金案件中很難被取保候審,除非有自首作為基礎。(當然,我們也要知曉,在職的CEO等也許更有機會取保,因為他們可以在外籌措資金。)作為離職人員,追索資產的“本領”已經下降,如果想保住自己,投案自首是一個比較之後的“上策”。
如果實在說不出自首二字,或者自認為不存在犯罪行為,請你一定要表達“主動說明情況”的態度,在第一次訊問時,也務必要求辦案民警將你主動投案的情節記錄在案,切記!
3、不建議隱匿,請隔離風險趨利避害,是人性。
很多朋友提到,能不能逃匿到海外之類的話語,我們的觀點是:逃避不是辦法,更何況你根本也逃不出去。
主動上交護照、港澳通行證等,結合對部分高危人群的重點布控,作為一家法律風險較高的網貸平臺高管,即便是離職、清退後,也可能無法出境旅遊。既然如此,請面對現實,解決問題。
實踐中,我們還發現一部分連續創業者,在從網貸行業脫身後,進入了風險更大的幣圈。甚至ALLIN,對於這種做法,我們直接反對。幣圈法律風險更大,不能為了逃避一種問題,就飲鴆止渴。
同時,我們觀察有些人士的心理狀態不穩定,試圖用新創業來替代舊有風險的存在。對於白犀牛這樣的重大法律風險,故意置之不理,並非明智之舉。更有甚者,拉自己的妻子、親人一起從事法律風險極高的創業(某些金融科技公司的財務人員往往是企業老總的妻子),我們建議區隔風險,不要損兵折將,賠上夫人。
4、寫在最後辭職多久不被追究?還是要看行為人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大家可以記住一個簡單的邏輯:地位越重要的,需要離職時間越長,才能減弱其抓捕的必要性。
換句話說,普通員工離職時間越長,相對法律風險減弱。當然,如果在資金端員工,拿提成的人員,法律風險很高。司法解釋明確對此類人群進行了“入刑”的說明,因此,這部分人群在必要時需要主動投案,將賺取的提成交給辦案機關。
今天我們討論離職員工的法律問題,並非簡單意義上的找後賬,而是說明一個法律常識:法律評價的是既有行為,也就是說法律評價的是已經做出的“行為”。一旦曾經做過違法犯罪的事情,在法律追訴期之內,具有高概率的現實風險。
最後,給大家交代一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追訴期為15年,請大家做到心中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