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VR專利流氓出現 所有點播 直播都在起訴範圍內
今天要為大家介紹一份特別的專利:美國專利號為6,409,599的發明以“Interactive virtual reality performance theater entertainment system(互動式虛擬現實戲劇表演娛樂系統)”作為標題。這份’599專利最初於1999年提交,並於2002年通過。它是否屬於真正的VR發明者呢?不是。專利本身承認當他們於1999年中提交申請時VR就已經存在。相反,他們聲稱這是對現有VR系統的調整,如令使用者看到預錄製的視訊。在我們看來,這些調整在專利提交申請時就已經不是什麼最新的新意。即便是,對現有技術的小優小調都不足以形成一份專利。
‘599專利屬於一家名為Virtual Immersion Technologies的公司。他們似乎除了專利權利主張之外就沒有其他經營業務。截至現在為止,他們已經提出了21項專利起訴,把矛頭指向從VR初創公司到大型國防企業的一系列目標。他們提出的侵權指控涵蓋VR成人娛樂,社交VR系統,以及VR實驗室。
虛擬現實在1999年中就已經不是新事物。’599專利唯一的新特徵是,提供現場表演者的實況視訊或預錄製視訊,並在表演者和參與者之間實現音訊通訊。1978年的“星球大戰節日特別版”中就已經進行過預言。從這個意義上講,該專利令人想起了採取這樣形式的專利:“網際網路版本的X”。對’599而言,這份專利基本上是描述了一種視訊電話會議,但這是虛擬現實版本的視訊電話會議。’599專利的權利要求長約200字,但充斥著軟體專利中典型的繁雜細節和虛假複雜性。例如,權利要求談及了各種指派給“表演者”和“參與者”的“輸入裝置”和“輸出裝置”。但事實上,任何連線兩個人的VR系統都存在類似的元素。如果沒有這些,使用者應該如何溝通呢?通過心靈感應嗎?
與許多軟體專利一樣,’599專利以一種無益,荒謬的高度抽象方式來描述“發明”。專利中的任何特定語言都十分隱晦,以至於變得毫無意義。“輸入裝置”可能是“鍵盤或網路手套”之類,但也可以是“通過各種硬體和軟體方式與計算機通訊的任何裝置”。換句話說,“輸入裝置”幾乎可以是任何裝置。專利提出,“底層的控制程式和裝置驅動程式”可以用“許多不同型別的程式語言”編寫。類似地,“網路通訊功能”可以通過任何“當前存在或將來存在的協議或手段”完成。總而言之,這份專利說明的是:任何從零開始構建自己的VR系統的個人都將冒著侵權的風險。
Unified Patents提交了一份“當事人之間(inter partes)”審查請願書,其認為’599專利的權利主張在申請時顯而易見。請願書認為(在我們看來有說服力),早期的論文描述了’599專利所聲稱的發明。“當事人之間(inter partes)”審查已經塵埃落定,但任何被Virtual Immersion Technologies起訴的被告都可以在辯護中提出相同的先前技術。遺憾的是,專利起訴的辯護十分昂貴,而這意味著即便案例很無力,被告都很有可能被迫接受和解。
‘599專利強調了專利制度的許多弱點,特別是在軟體專利方面。首先,專利局未能找到先前技術。其次,專利權利要求含糊不清,專利與任何具體的實施例無關。最後,專利最終被用來起訴僱用真實員工和製造真實產品的真實企業。
from:映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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